石家庄市江苏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2-23 16:46:08 来源:石家庄市江苏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石家庄市江苏商会(英文译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Shijiazhuang)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石家庄市的江苏籍人士兴办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坚持为政府和在石江苏籍人士服务,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在石苏商企业的繁荣与发展,进一步为江苏和石家庄经济建设和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登记机关是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石家庄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石家庄市北二环财富天下1-1-9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与指导,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政企同心共谋发展。使江苏籍工商户活动规范,依法经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促进政府关心企业,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咨询服务;定期召开会议,团结协作,互惠互利。积极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四)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金融、税务、工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促进两地经济发展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等其它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石家庄市的江苏籍工作人员、企业家及其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及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或特邀会员。
(三)江苏各地在石家庄注册的商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石家庄市江苏商会的单位、个人:
(一)须填写《石家庄市江苏商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相关事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交还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缴会员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做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者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理事5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1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补选理事;
(四)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五)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或委员代表大会)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八)决定设立及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离任审计;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十)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一)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二)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决定并要求与监督议题相关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等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一)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三)监事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2/3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会员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没有刑事处分记录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挥和协调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相关单位和人士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资产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